首页 | 新闻中心 | 华人社区 | 中国侨界 | 华商 | 留学生 | 华文教育 | 人物聚焦 | 华侨农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3)

2006年10月10日 14:16

  第十四条 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应当每年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出具的或者其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其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继续发放。归侨、侨眷可以书面委托其在国内亲友持归侨、侨眷本人生存证明,领取其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换外汇汇出。

  在国外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没有委托国内亲友代领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的,发放单位应当汇给本人。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区工作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定居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华侨从境外汇入自治区内用以赡养眷属的侨汇,或者继承境外遗产从境外调入自治区内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归侨、侨眷以及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审核认定归侨、侨眷身份的;

  (二)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人捐赠款物的;

  (三)未按规定发放离休金、退休金和养老金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定居手续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外籍华人和香港、澳门同胞在自治区内定居的中国国籍眷属,其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编辑:谢萍】


·首次集体维权 旅德华人就辱华报道起诉《明镜》
·王辉耀:海归人才多元文化背景将推动中国的改革
·经济衰退失业率高 爱尔兰政府遣返大量东欧移民
·美金融风暴影响华人理财 专家吁投资宜静不宜动
·疑涉排华 加华裔竞逐国会议员竞选牌遭恶意毁坏
·美国梦并非都美 生理心理社会因素致华人吸毒增
·意华侨被殴嫌犯否认种族歧视 辩护律师避重就轻
·日本侨领关注十七届三中全会 热议中国农村改革
·旅居新加坡八旬老侨胞四次探亲见证故乡30年巨变
·海归心系何处? 找准定位中国新加坡都是"天堂"
更多>>>
·首次集体维权 旅德华人就辱华报道起诉《明镜》
·期待“货真价实”中国人获诺贝尔奖
·物价飞涨逼出省钱妙招 在日华人勒紧裤带过日子
·奥巴马向亚太裔宣示政策蓝图:改变的时间已来临
·外国人在巴基斯坦小心过日子 重金雇用私人保安
·北马里亚纳群岛政府就中国游客遭美警方搜身致歉
·华裔诺贝尔奖得主的不了情:不忘和祖国深深情缘
·旅美华人:西方民主并非灵丹 适合自己的才最好
·出国留学,中国开放的前奏
·消除种族歧视需全人类共同努力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