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华人社区 | 中国侨界 | 华商 | 留学生 | 华文教育 | 人物聚焦 | 华侨农场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3)

  第三章 申报地点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编辑:刘郁菁】


·“中国胃”拯救美国华人进口业 未缩水反趋火爆
·温哥华市选过后的思考:加华人从政之路如何走?
·希腊华人移民风雨十年路:爱琴海畔的华人在成长
·官方检查此起彼伏罚单纷至 旅西侨民借法律维权
·蔡耀华涉杀人案初审结束 裁决凶嫌杀人证据成立
·黄家泉:辞官事件不存在 官职属马华总会所有
·金融危机致经营困难 纽约华商追债案件数量增30%
·翁诗杰:马华将全面重组 暂以九大政纲维持现状
·回国还是留守?两代旅美中国留学生选择各不同
·美华裔杀人案房产引关注 疑投资失败陷入困境
更多>>>
·美国劳工部长赵小兰:会有更多亚裔进入美国政坛
·在日留学生"网吧一族":花费现实世界的光阴年华
·中国渔船遭遇日韩“黑手”
·华人融入法国社会路漫漫
·中国工人苏丹遭绑遇害:拉响"全球公民"安全警报
·“华尔街难民”涌向中国
·高学历≠高收入 美华人遭遇玻璃天花板壮志难酬
·中国企业“走出去”时机或现
·美国常春藤名校走出过多少美国总统?
·在日招聘会上的尴尬风景:华人混场一族悄然来去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