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姚金法
黄富峰博士的新著《德育思维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以道德思维在道德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核心,积极寻求道德思维与道德教育的契合点,努力实现德育思维模式的创新,以便使道德教育路径与方法的设计达到最优化。
道德思维的特殊性要求重新审视和把握道德教育的目标、目的、方法和方式等。道德思维的特殊性表现为实践精神性、类我性、利行性、情理交融性,在德育过程中应充分体现这些特殊性和规律性。与道德思维的本身发展相适应,德育的目标就有辨证统一的内外两个方面:从内部而言,是主体德性的生成和发展,使主体拥有德性,并成为其内在精神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外部而言,道德教育的目标是使主体适应道德要求,产生适合社会伦理的行为。从道德思维的内容看,它具有利行性,包含利益、行为、利益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三重含义。在德育内容中,不仅要关注主体道德知识的把握,更要关注主体的行为由应然转化为实然的内在规律,解决知而不行的矛盾,同时,还要关注主体对实然的反思和把握,解决行而不知的问题。从把握方式上看,道德思维是以应该与不应该善恶评价方式进行的,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所以,德育目的重在培育知行合一的道德实践理性。从心理机制上而言,道德思维包含着情与理交融。道德思维不仅有道德理性的充分张扬和运演,重要的是还有道德情感的烘托。在德育方式和方法中,既要晓之以理,又要动之以情,应该做到情理并重。从思维的结构形式看,道德思维是一种类我思维。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不仅要把自身当作目的,也要把别人当作目的,通过对等交流和协商,建立平等的双主体关系,即建立一种从主体自我出发的类我关系,才能正确把握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
德育的根本目的在于道德智慧的培养,其实质乃是活跃、敏感、深刻的道德思维能力和道德实践能力的培养。为此,在德育中,德育目标应定位于主体道德智慧的构建,而不是培养具有统一道德标准的“道德成品”,也不是掌握大量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美德袋”,是能够解决各种实际道德问题的具有丰富道德人格、拥有高度道德智慧并依靠高度的道德智慧获得最大人生最大幸福的主体,而不是僵化的、懦弱的、不适应社会的,把道德当成一种不能承受之重的异化主体,德育的目的和归宿应该指向德育主体的人生幸福的获得。
本书的出版从理论意义上而言,可以为德育理论研究开辟新的路径。它不仅可以丰富发展和深化德育理论,寻求德育理论和道德思维的契合点,使德育理论研究建立在对道德思维规律和特点的正确把握之上,按照道德思维的特殊性设计道德教育的路径和方法,为德育理论的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同时还可以推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如伦理学、思维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发展和深化。从现实意义上而言,可以为德育实践寻求最优化方案。在德育研究逐步具体化和现实化的过程中,通过道德思维的作用,人们就能够对道德现象的本质、特征、内部联系和发展规律进行把握和认识,从而使自身摆脱片面性、偶然性而进入全面性、必然性领域,把个体与群体、意识和行动联系起来,超越生理性的低级需要,形成完善自身的高级精神需要,不断提升自我的道德境界,促进社会的和谐,为社会的发展和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因此,德育思维研究无论对道德教育,还是个体的道德修养以及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都具有直接的价值和意义。
(黄富峰,清华大学哲学博士后,主要从事应用伦理学、道德教育方面的研究,主持完成各类科研课题5项,独立出版和参加撰写学术著作3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