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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条例》:“野长城”严禁组织派对(图)(2)

2006年10月25日 09:45







  解读2

  驾车“飞长城”不是英雄是违法

  新规对非法活动标明罚款标准,当事个人与单位皆要受罚

  1992年柯受良驾驶摩托车飞跃金山岭长城,当时被视为英雄举动。1995年,魔术师大卫·科波菲尔穿越长城,被视为神奇行为。但根据现在的《条例》,这些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条例》规定说,禁止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不得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也不能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如果有这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还解释说,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存在沿线居(村)民在长城上取土、取石,或在长城及其周边进行农耕生产活动,对长城造成较大损坏。按照《条例》规定,如果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或者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情节严重的,将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3

  长城游览区旅客容量要备案

  新规明确容量指标由省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核定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长城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已明确由省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核定。而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按照《条例》规定,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而该长城段落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不符合规定辟为参观游览区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新京报/记者 郭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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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候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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